烟台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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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商标注册

烟台商标注册

聊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申请过商标的人都知道,提交过的商标申请是无法在原申请商标上增加商品的,但对于申请商标存在的错误信息还是可以进行更正的。 

我们常见的商标更正的方法是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商标局对符合更正条件的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对已经刊发初审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刊发更正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一、服务流程 

1.客户提交商标更正材料 → 我们递交到商标局--------------1-5个工作日 

2.我们递交更正申请 → 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 --------------1-3个月 

3.商标局审查 → 商标局核准更正--------------3-4个月 

注:以上时长仅供参考,具体以商标局审查时间为准。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6.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事项应当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需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选择“是”,并附送有误的商标注册证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文件原件。 

9.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10.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三、所需材料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身边许多商标纠纷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了,商标注册数量每年更是以迅猛的势态增长,那么对于商标代理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吧。在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方面是毫无差别的,其主要的区别在与介入了第三方,所发生的联系都是经由第三方,在提交文件和文件递交的方式上稍有差别。

商标代理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商标注册联系方面:个人直接到商标去提交申请办理,商标局登记的是个人的地址,因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在这么长时间内个人的地址经常有可能变动,导致后期若有关于商标的官方发文没有收到,从而导致商标被撤销等情况出现。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则是当事人交由文件给委托方,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商标局登记有专门的代理人服务,并且商标法发文也会抄送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若靠谱,会保证及时将商标局文件通知申请人,不会错过商标撤销通知等商标局文件。

商标注册提交的书件方面:个人办理想商标局提交相关的商标资料需要自行准备,而且无法享受到专业代理机构提供的检索服务,评估商标成功率的服务,及确定商标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也需要个人去选择,因个人并不是商标方面专业人士,往往会有错漏。委托办理需要签署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他的文件由代理机构准备,省时省力而且能够提供更专业的商标服务。

同时由于申请注册商标所涉及到的商标法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初次申请商标的人士来说,由于盲目的申请,没有处理好细节,导致申请注册过程中商标被驳回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结果。而找代理注册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通过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在减轻商标注册成本的同时也能确保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以上就是有关商标代理申请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到注册商标的朋友们。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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